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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校园经营摊点治安管理规定
2016-05-01 00:00   审核人:

一、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学习与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便于教职工、学生的工作和生活,根据教育部以及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摊点,是指在校园内利用学院房舍、设施及场地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区域或场所。

三、校园内经营摊点的设置,必须经总务处审核,由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四、凡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或者有关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及其它相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开展经营活动,凡不符合规定的经营摊点,一律不得开设和营业。

五、凡经批准的经营摊点,除缴纳租金等正常费用外,还必须向学院交纳水电、治安、卫生等管理费。

六、经审核同意开设的摊点业主及所属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院有关规章制度,不得从事与批准经营项目不符的其他活动。如有违反并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以及勒令停业等处罚。对不服从管理,不遵守规章制度,干扰、妨害管理工作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院内任何部门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开设和从事上述经营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院保卫处负责校内经营活动的治安、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并有权对违章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

九、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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